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861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