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通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

巩义通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1民初357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庄头村。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广陵路。 被告:巩义通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006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巩义通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