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通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1民初6567号之一 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957031477。 法定代表人:**本,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站街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0067L。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