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1民初6567号之一
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957031477。
法定代表人:**本,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站街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0067L。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东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