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执行人:***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站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0067L。
本院在执行***与**市通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81执2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