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通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执25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执行人:***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站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0067L。 本院在执行***与**市通达中原耐火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81执2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