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4174号
原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1幢4**3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458号3-20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6万元,利息30795.29元,合计417430.0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利息(依据应付工程款LPR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建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签订《致清和茶舍及办公区装饰项目施工合同》,原告随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施工,以上工程于约定时间完成任务,但是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工程款38.6万元,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涉案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为兰州市城关区布奇英语学校,非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布齐英语学校,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81元(已减半)退回原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高一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