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1757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军。
被告:***。
被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艳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
原告***、***与被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军,被告美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限期给付劳务费39600元,美华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至7月间,二原告受***雇佣,为其在美华公司承包的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新区分院内装三标段工程中提供劳务。2020年8月1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劳务费共计71600元,***出具欠条一张。截止起诉之日,***已支付了32000元,剩余款项经催要,***以美华公司未向其支付完毕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遂产生本诉。
美华公司辩称,***、***与美华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要求美华公司对案涉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3日,***作为承包方与***、***作为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为铺地砖、卫生间墙地砖以及电梯口墙地砖,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劳务费价格以及付款方式。***、***、***在合同落款处签章。2020年8月12日,***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载明劳务费“总计71600元,已付12000元,剩余59600元8月底付清,维修金10%年底付清”。随后***向***、***支付了20000元。
另查明,美华公司承揽了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新区分院室内装修3标段工程,后美华公司将该工程中的6-14层分包给了杭州嬴天下建筑有限公司施工。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欠条、劳务施工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查,在***、***履行完毕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二人与***共同对实际产生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由***出具了欠条,故***应依照合同及欠条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从***、***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看,***尚拖欠其劳务费39600元,故***、***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396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要求美华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9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子菲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李     春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