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175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
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军,永登县秦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
被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1幢4单元3102室。
法定代表人:侯艳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军,被告***、被告美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限期给付劳务费23200元,美华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美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受***雇佣为其在美华公司承包的位于兰州新区工程提供劳务。2020年11月30日经结算劳务费共计48200元。***支付了25000元,剩余23200元未付,***出具欠条一张。后***、***催要劳务费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辨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对欠条认可,但又支付了500元,现尚欠22700元未付。
美华公司辨称,***、***与美华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要求美华公司对案涉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至7月期间,***雇佣***、***在兰州新区省人民医院分院六楼从事瓦工劳务。2020年11月30日,***向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3200元于2020年12月底付清。后***又支付了500元,现尚欠劳务费22700元未付。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提供劳务后,***向其出具了欠条,现尚欠劳务费22700元未付,***理应支付。***、***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和美华公司之间有拖欠劳务费的事实且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和***、***之间的劳务关系并不约束美华公司,故***、***要求美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27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书记员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