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梅,女,系***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5268号1幢4单元3102室。
法定代表人:侯艳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书记员于2022年6月16日电话告知上诉人其与***、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下午十四点三十分,在***明确确认知道具体开庭时间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上诉人***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又于2022年6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向***(手机号139××××****)再次告知了开庭时间,***均已接收确认。上诉人***接收并明确知悉本案二审开庭时间,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票通知时间到庭参加二审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甘肃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中,上诉人***在法院电话、短信通知和通过法院诉讼平台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属于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军
审判员 杨 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