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2民初3047号之一
反诉原告: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被告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2021年9月10日,反诉原告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原因是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佳隆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