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2民初2752号
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41元,由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