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2民初4198号
原告:马某某,女,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某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某某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