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203民初7048号
原告:**,汉族,住**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里老一中院内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3万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被告请原告利用休息时间为其做电力工程设计工作,截至2022年7月,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8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2.5万元,后以公司没钱为由一直未支付劳务报酬。
广仁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支付劳务费用尚未达到付款条件,部分电力图纸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电力图纸的设计应符合甲方及用电地址所述供电部门的地方要求,是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一份完整的电路图纸设计需要经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进行过程中、项目竣工五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图纸的调整和变更。施工图纸的完成不是以提交图纸为结点,而是在竣工验收阶段,需要设计人配合公司组织资料,进行阶段性验收,分专业验收,开现场验收会等一系列有关于竣工验收手续的配合工作,而且需要设计人员到场签字确认。在经过甲方及供电部门审核通过后,设计人配合公司将设计图纸的有关资料交至档案馆,该设计图纸才算是真正的完成。就本案来说,目前甲方尚未对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图纸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变更均无定论。图纸的完成与验收合格是一个整体,等甲方验收合格,确认该图纸不会进行修改变更,该图纸即全部完成。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尚未达到付款条件,该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设计成果结算明细,主张被告将其电力结构设计劳务工作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之间完成了设计工作,劳务费共计58000元。设计成果结算明细载明了日期、工作内容、电压等级、工程阶段、设计内容、费用等内容,费用共计58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问剩下的费用什么时间支付,***回复称“你做完就给你”。原、被告均认可最后一份设计图提交时间为2022年7月8日,被告已支付原告25000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3000元,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设计成果结算明细及招行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完成的工作量为58000元及被告已支付原告25000元。被告辩称部分工程没有验收,无法结算,原、被告口头约定不定期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阶段性结算,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原告2022年7月8日提交最后一份设计图后,被告未向原告提出异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原告“你做完就给你”。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3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