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2803号
原告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告滦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秦皇岛华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唐山广仁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书记员 耿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