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19851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骐升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罗公路32号三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MC52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济南中海广场14层01B、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449842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骐升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案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骐升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骐升市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