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