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11号楼1单元29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晋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方新世界19幢18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家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天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家园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巢湖天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内蒙古家园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巢湖天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清洁服务费金额。巢湖天羽公司与内蒙古家园公司签订的《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约定:内蒙古家园公司将马鞍山万达清洁服务工作交于巢湖天羽公司,根据马鞍山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对每月清洁服务的验收检查考核结果确认应支付的该月清洁服务费数额,故双方约定的不是包死价格,而是应根据马鞍山万达的每月考核后确定。另,因巢湖天羽公司提供的保洁人员数量不够,经与万达公司协商,已将原合同约定的70岗核减为57岗,故大合同价格下调为2589640元。一审仍按原合同价格计算,明显错误。应按万达公司确认的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马鞍山万达广场清洁服务费共计1182018元计算。2.巢湖天羽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内蒙古家园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巢湖天羽公司保洁存在问题,在此期间被万达公司发出12份《供方不合格服务通知单、扣款单》,且所有通知单均有万达公司商场主管王俊、王本明签字,巢湖天羽公司派驻马鞍山万达广场的项目经理张洲斌也予以签收。内蒙古家园公司是因为巢湖天羽公司清洁服务不到位、人员不够这些严重违约行为才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非双方自愿解除合同。3.内蒙古家园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是因为巢湖天羽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给内蒙古家园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其不利影响,也导致内蒙古家园公司丧失了马鞍山万达广场的清洁服务项目。未支付剩余款项是内蒙古家园公司行使抗辩权的体现,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一审要求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错误。相反,因巢湖天羽公司的违约,应判令巢湖天羽公司向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清洁费用的违约金199868.5元。4.一审法院对雇主责任保险费差额部分、律师代理费认定不当。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巢湖天羽公司,该份保险的保险权益内蒙古家园公司不能享受,故不应承担相应保险费用。本案系巢湖天羽公司违约造成合同解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巢湖天羽公司应当承担内蒙古家园公司一、二审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产生的费用。
巢湖天羽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是固定价合同,约定的清洁费用是固定的,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同意降价;2.物业服务代管合同的解除完全是因内蒙古家园公司违约造成;3.巢湖天羽公司承接了三个项目,是一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00元,该保证金已在另案中主张返还;4.巢湖天羽公司为马鞍山万达广场项目购买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间并未结束,保险利益仍由内蒙古家园公司享有,相关保险费用内蒙古家园公司应当返还。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内蒙古家园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巢湖天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巢湖天羽公司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31日马鞍山万达广场保洁代管费738719.64元;2.判令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巢湖天羽公司逾期付款的迟延付款违约金243905.86元(利息暂定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3.判令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巢湖天羽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金273042.35元;4.判令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巢湖天羽公司公众责任保险费2220.83元,人员保险费11916.67元;5.判令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巢湖天羽公司设备及工具物料款71189.83元;6.判令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巢湖天羽公司工装费用2310.1元;7.判令内蒙古家园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实际发生票据金额为准);以上合计1343305.28元。
内蒙古家园公司在一审的反诉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及委托代管关系;2.判令巢湖天羽公司向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违约金215803元;3.判令巢湖天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9日,内蒙古家园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巢湖天羽公司签订《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内蒙古家园公司将其中标的马鞍山万达广场环境保洁类服务委托乙方巢湖天羽公司进行代管,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如下:一、代管期限:代管服务期限为12月,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代管服务起始日最终以万达方通知甲方的进场时间为准,代管服务起始日起30天为考察期。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的主要义务: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万达方相关的文件资料、中标价格,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向乙方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任何信息或资料;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负责协调万达方依约支付清洁服务费用;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2.乙方的主要义务: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万达方规定的时间组织人员和设备物资入驻万达项目进行交接工作,详见附件三(《万达与供方权利与义务》);乙方严格按照万达方的现场要求,完成各区域的清洁任务,详见附件一(《清洁作业服务标准》)、附件二(《检查及处罚标准》);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担保(此履约金为万达方收取)。四、清洁服务费:1.本合同项下清洁服务费(含外幕墙清洗和消杀),马鞍山万达总标的额3276508.24元。2.前述清洁服务费标准固定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调增,其中已包含管理费、清洁材料费、石材养护费、杀虫药剂等低值易耗品费、设备使用及折旧费、人员成本、服装费、税金、利润等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清洁服务及其他约定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出的全部费用,因万达广场日常清洁未达标而产生的扣款与甲方无关。3.本合同清洁服务费包含6%税费,甲方负责每月向万达方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具体发票类型按万达方要求开具)。4.万达方依据附件一对乙方清洁服务进行检查,并根据附件二对乙方清洁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计算甲方实际应付乙方清洁服务费的依据之一。五、清洁服务费支付:1.清洁服务费按月结算支付。乙方完成每月清洁服务,经万达方验收合格及书面确认后,根据万达方对该月清洁服务费的验收检查考核结果确认应支付的该月清洁服务费数额,乙方每月将清洁服务费税票开给甲方,甲方按票额付款给乙方。2.管理费为7%即229355.58元,乙方签订合同后先付甲方49355.58元管理费,剩余管理费甲方每月扣除15000元整,税票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清洁服务费应于收到万达支付的清洁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等。六、清洁人员管理:1.甲方与万达项目清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清洁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安排等由乙方代为管理,清洁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穿着甲方的工牌及工装,工牌及工装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先行垫款采购,费用从乙方的清洁服务费中列支。2.乙方负责以甲方名义为清洁人员办理保险金额人民币60万元/人(保费240元/人/年)的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并从乙方的清洁服务费中列支。3.万达项目清洁人员岗位定编和人员定薪由乙方负责核定,若因乙方核定的人员成本高于乙方的清洁服务费收入导致发生亏损的,亏损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4.万达项目清洁人员的每月工资由乙方负责代为发放,若因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清洁服务费导致延期支付清洁人员工资而引发的罢工或者其它劳资纠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七、清洁设备购置:1.乙方负责按照万达方要求垫款购置清洁设施、设备及工具,该费用从乙方的清洁服务费中列支。2.本合同期满后,乙方购置的所有清洁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八、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清洁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而未付款项1‰的迟延付款违约金。2.如乙方提供的清洁服务不符合附件一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万达方有权按照附件二约定标准扣款。3.乙方服务遭到万达方投诉的,经甲方查证属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万达方有权按照附件二约定标准扣款。4.乙方未按照万达方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万达方有权按照附件二约定标准扣款。5.每个项目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1)甲方1月内收到针对乙方清洁服务的属实投诉超过3次(含),且拒不整改的;(2)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超过5日,且拒不整改的;(3)乙方清洁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受到卫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4)乙方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且未积极妥善处理,导致甲方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5)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将本合同项下服务整体或部分转包;(6)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6.本合同因一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包括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违约方除按照相关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清洁服务费用的违约金。10.本合同项下违约的损失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十一、其它: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若需要解除本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实际工作情况,据实结算清洁服务费,不承担其它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内蒙古家园公司将马鞍山万达广场项目委托巢湖天羽公司代管,巢湖天羽公司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为马鞍山万达广场提供清洁服务。期间,万达公司向内蒙古家园公司发出十二份《供方不合格服务通知单、扣款单》,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22日、2018年12月23日、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2日(两份)、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11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30日,每份扣款单均由巢湖天羽公司派驻马鞍山万达广场的项目经理张洲斌签收,且有万达公司商场主管王俊、王本明均签字。2019年4月26日,内蒙古家园公司向巢湖天羽公司发出《关于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委托巢湖天羽代管告知函》,载明其与巢湖天羽公司解除马鞍山万达广场代管协议生效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2019年4月28日,内蒙古家园公司向巢湖天羽公司发出《关于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委托巢湖天羽代管补充函》,载明其与巢湖天羽公司解除代管协议日期原为2019年4月30日,现更改为2019年5月31日。2019年5月13日,内蒙古家园公司向巢湖天羽公司支付清洁服务费657892元。2019年5月28日,内蒙古家园公司向巢湖天羽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授权马志超为内蒙古家园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保洁项目负责人,负责马鞍山万达广场的设备物料交接以及文字签署。2019年5月31日,巢湖天羽公司与马志超进行了物料交接,经马志超签字确认巢湖天羽公司向内蒙古家园公司移交的物料价值包括日常物料13309.3元、机器及配件88525元、日常药剂15840元(15578+262=15840元)、平板车350元、保洁服4264.8元,上述设备物料折价合计为122289元。同日,巢湖天羽公司退出马鞍山万达广场清洁代管服务。
另查,2018年12月14日,巢湖天羽公司以内蒙古家园公司名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该保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内蒙古家园公司,保险期限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止,保险费为4100元。同日,巢湖天羽公司以内蒙古家园公司名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止,保险费为22000元,该保单投保人为内蒙古家园公司,被保险人为巢湖天羽公司,承保人员工作地点为马鞍山万达广场购物中心。上述费用均由巢湖天羽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内蒙古家园公司与巢湖天羽公司签订的《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合法有效,内蒙古家园公司将其中标的马鞍山万达广场清洁服务项目委托巢湖天羽公司代管,双方形成代管服务关系,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内蒙古家园公司向巢湖天羽公司发出《解除委托代管函》后,巢湖天羽公司与内蒙古家园公司授权委托人马志超办理了物料等交接手续,并于2019年5月31日退场,表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时间以2019年5月31日为准。故对巢湖天羽公司要求内蒙古家园公司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内蒙古家园公司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二、关于巢湖天羽公司主张保洁代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1.该保洁代管费即清洁服务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3276508.24元,巢湖天羽公司自愿扣减管理费7%,即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巢湖天羽公司履行合同期间的清洁服务费应为1396611元(3276508.24元÷12个月×5.5个月×93%=1396611元),扣除已支付的657892元,内蒙古家园公司还应向巢湖天羽公司支付保洁代管费738719.64元。2.内蒙古家园公司未按时支付代管服务费,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逾期按日1‰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自2019年5月31日解除合同次日起计算,以所欠保洁代管费738719.6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尚欠保洁代管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三、关于巢湖天羽公司主张的公众责任保险费、人员保险费、设备及工具物料款、工装费及律师代理费的认定问题:1.合同约定上述费用应从巢湖天羽公司的清洁服务费中列支,但双方合同实际只履行5.5个月,而巢湖天羽公司已按年交纳,故从公平原则出发,作为保险受益方的内蒙古家园公司应按比例退还巢湖天羽公司所支付的剩余6.5个月的保险费,即公众责任保险费2220.83元(4100元÷12个月×6.5个月=2220.83元)、雇主责任保险费11916.67元(22000元÷12个月×6.5个月=11916.67元)。2.巢湖天羽公司与内蒙古家园公司授权代理人马志超就设备及物料进行交接,马志超签字确认折价后的金额为122289元(其中日常物料13309.3元、机器及配件88525元、日常药剂15840元、平板车350元、保洁服4264.8元),即视为接受上述物品。现巢湖天羽公司自愿扣减设备及工具物料费用(除保洁服、未拆封的日常药剂)折价后71189.83元[(122289元-4264.8元-15840元)÷12个月×6.5个月+15840元=71189.83元]由内蒙古家园公司退还,予以支持。3.工装费即保洁服费为2310.10元(4264.8元÷12个月×6.5个月=2310.10元),依法予以支持。4.关于巢湖天羽公司的律师代理费,委托代理合同虽为30000元,但实际支付为10000元,对该10000元代理费予以认定,其余不能证明已实际发生,不予认定。综上,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反诉被告)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清洁服务费738719.64元、公众责任保险费2220.83元、雇主责任保险费11916.67元、设备及工具物料折旧后费用71189.83元、工装费2310.1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836357.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保洁代管费738719.6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未还保洁代管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4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45元,由巢湖天羽公司负担5109元,内蒙古家园公司负担83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家园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内蒙古家园公司提交的《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只能证明内蒙古家园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并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能证明该费用应由巢湖天羽公司负担。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终998号民事判决书,因该案巢湖天羽公司与内蒙古家园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与本案情况不同,不具参考性,本院不予认定。《申请函》及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约定的清洁服务价款,不予认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围绕上诉请求范围,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内蒙古家园公司应按何标准向巢湖天羽公司支付清洁服务代管费用;2.巢湖天羽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内蒙古家园公司能否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3.一审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雇主责任保险费用、律师费的判定是否适当。
一、关于清洁服务代管费用标准问题。1.案涉《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合同第四项清洁服务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清洁服务费:马鞍山万达广场¥3276508.24元,前述清洁服务费标准固定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调增”,可见该合同系固定价款合同。虽然在支付方式中,双方约定根据万达方对该月清洁服务的验收检查结果确认应支付的该月清洁服务费数额,但这里的验收确认后付款应为审核是否存在服务不达标应当扣款的金额,而非对合同总价款进行变更。2.内蒙古家园公司认为其与万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调减了人员岗位要求并降低了服务费金额,对此巢湖天羽公司是明知且同意的,故巢湖天羽公司应按调整后的金额主张费用。但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只能证明巢湖天羽公司知晓内蒙古家园公司与万达公司之间就清洁服务费用约定了核减,但不能证明巢湖天羽公司亦同意按此标准变更其与内蒙古家园公司之间签订的《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价款。故巢湖天羽公司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金额主张清洁服务代管费用。
二、内蒙古家园公司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1.从合同约定看。万达公司与内蒙古家园公司签订的《马鞍山万达广场环境清洁类外包服务合同》约定万达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为“万达公司1个月内收到针对内蒙古家园公司清洁服务的属实投诉超过3次(含)”;合同第八款乙方权利与义务中约定“内蒙古家园公司应按附件要求合理安排清洁人员数量及岗位配备”;合同附件六为《供方清洁服务方案、清洁计划、人员配置方案及设备物料配置方案》。而内蒙古家园公司与巢湖天羽公司签订的《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为“内蒙古家园公司1个月内收到针对巢湖天羽公司清洁服务的属实投诉超过3次(含),且拒不整改的”;合同第六款清洁人员管理约定“万达项目清洁人员岗位定编和人员定薪由巢湖天羽公司核定”,合同附件中也并无人员岗位配置要求。由以上两份合同条款差异可知,内蒙古家园公司与巢湖天羽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约定明确的所需保洁人员岗位数量,解除合同的情形也附加了“拒不整改”这一条件,现内蒙古家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巢湖天羽公司提供的保洁人员数量低于双方约定的清洁岗位人数,亦不能证明巢湖天羽公司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故其无权单方解除合同。2.从合同履行来看,内蒙古家园公司提交的《供方不合格服务通知单》均系事后补签;其向巢湖天羽公司发出的《解除委托代管告知函》中对芜湖万达广场和巢湖万达广场解除合同原因都明确为因“巢湖天羽对现场管理失控”,而就马鞍山万达广场仅陈述结束代管协议生效日期,并未提出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而在巢湖天羽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退出马鞍山万达广场清洁服务后,万达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内蒙古家园公司发函称“贵公司自2018年12月16日进场服务于马鞍山万达广场环境清洁服务工作以来,上半年现场品质管理较为稳定,总体评价优良,二季度总部第三方暗访检查评分87分,效果较好。自今年6月份后贵司频繁更换项目经理,造成我广场现场品质下降严重,三季度总部第三方暗访检查评分81分,区域排名倒数第三,给我广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请贵司予以重视”。由此可知,巢湖天羽公司在履行《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时,其服务品质是得到万达公司肯定的,并无严重违约情况发生。
三、因巢湖天羽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故内蒙古家园诉请巢湖天羽公司支付律师费、违约赔偿,并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内蒙古家园公司在巢湖天羽公司退场后,未及时按约付款,构成违约,一审判令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
四、因《环境清洁类服务代管合同》系由内蒙古家园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后,巢湖天羽公司退出服务,不能再享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合同剩余期间的保险费用应由内蒙古家园公司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内蒙古家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7元,由内蒙古家园物业服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葛正英
书记员王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