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民初957号
原告: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孙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洲斌,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荣正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巢湖市天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基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