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10284号
原告: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付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739628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金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政务新区奥太克中央广场奥泰克4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XM30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