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山科技有限公司

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山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10284号 原告: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付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739628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金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政务新区奥太克中央广场奥泰克4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XM30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宿州市嘉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