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中嘉洪春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盛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823民初15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中,某甲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提起反诉,经审查予以受理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金某隧道)隧道劳务施工合同》《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金某隧道)隧道劳务协作合同》无效;2.判令某甲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83754.86元,其中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及临设建筑物等损失2567452.40元,加工合同的定金损失100000.00元,停工期间的工资支出损失635915.46元,恶劣天气导致的财产损失80387.00元等;3.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某丙有限公司(2024年9月9日更名为某甲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中标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同日与发包方剑阁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签订《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2022年12月25日某甲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谢某与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金某隧道)隧道劳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劳务施工合同)。2023年1月某丙公司分两次向谢某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2023年4月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金某隧道)隧道劳务协作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协作合同),合同约定某丙公司承担金某隧道相关开挖、支护、明洞、洞内路面、附属工程、机电预埋施工,合同实行固定清单综合单价,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费用等一切费用,合同总价暂定17595497.00元。2023年1月31日某丙公司组织项目班子和施工人员进场,同年2月开始,进行板房、便道、支模等施工。受无三通(道路不通、缺水、缺电)、缺建材、无炸材、报检停工、监理公司及业主指令停工等原因影响,2023年2月3日至6月18日期间,相继停工82天。同年5月31日,工地遭受暴雨洪涝灾害,某丙公司在工地上的19项资产报废、丢失,9处建筑物因脱空、地基沉降而损坏。受频繁停工影响,施工效益低下,经双方共同测算截止2023年7月12日,某丙公司仅完成隧道工程施工造价1021788.87元。该费用已由某甲公司通过代发工资等形式予以支付。2023年6月底,某丙公司了解到合同涉及的项目一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该工程项目在监理公司没有签发《开工令》的情况下即行开工。为此,在2023年7月6日委托律师向某甲公司发出《合同履约法律风险提示函》。2023年7月31日某甲公司以某丙公司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造成讨薪事件为由,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某丙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某丙公司停止施工。目前500000.00元保证金已退还。停工后,双方就某丙公司投入该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其他物资及所建房屋、硬化地面、打围等达成折价由某甲公司接收的意向。2023年8月2日,双方代表对投入的244项资产进行盘点,形成《金某隧道物资盘点清单》,明确价格由双方另行协商。2023年9月11日,某甲公司委托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对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内的52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原值为1990140.80元。2024年4月25日,某丙公司委托四川金硕瑞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出具《某丙公司金某隧道停工期间工资支出、5.31雷电暴雨损失资产、金某隧道物资评估报告书》,确认某丙公司停工82天,期间支出工资635915.46元;因5.31雷电暴雨致工具、材料18项损失80387.00元;金某隧道物资191项(不包括某丁公司已评估52项)价值577311.60元。此外,2023年1月27日,某丙公司根据施工需要,按照金某隧道实际尺寸与岳某签订《隧道台车加工合同》,支付定金100000.00元,因合同解除该隧道台车未提取,定金无权要求返还而损失。2024年4月16日原告经剑阁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查询,该项目仅有2024年1月18日县交通局申报“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的记录。同日,经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查询告知该项目在2023年8月7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许可证号“广交施工许可2023-10号”。综上,某丙公司认为案涉项目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双方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与责任在某甲公司,为此,某甲公司应当赔偿某丙公司的全部损失。 某甲公司辩称,1.谢某并非某甲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某甲公司未委托谢某代表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2022年12月25日的《劳务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案涉《劳务协作合同》的时间为2023年4月;2.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案涉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事由,且根据合同的独立性以及相对性原则,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与《总承包合同》并无主从关系,即或《总承包合同》无效亦并不必然导致劳务合同无效,某甲公司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3.某甲公司从未与某丙公司就其所有的设备、设施等达成折价受让协议,案涉项目因某丙公司单方停工、在某甲公司多次要求复工无果后才于2023年7月21日以短信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损失应由某丙公司自行承担。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请。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某丙公司退还代支各项材料费330954.82元,并赔偿违约金205954.97元,两项合计536909.79元;2.依法判令某丙公司承担反诉原告的律师费;3.依法判令某丙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庭审中增加一项诉请,依法判令某丙公司承担电损费用。事实及理由:2023年4月,双方签订《劳务协作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对金某隧道进行劳务协作,包括隧道开挖、支护、明洞、洞内路面、附属工程、机电预埋、爆破等;劳务报酬采用固定清单综合单价,包括人工、机械、设备、材料等一切费用,合同总价暂定17595497.00元;支付劳务费总额不高于每期结算劳务分包费的70%;发生民工讨薪事件,无条件妥善解决并支付民工工资,同时每次支付3万元违约金;生产、生活用水、排水、电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电损及临时设施施工等)均由某丙公司负担;某丙公司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应支付承包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导致的甲方损失。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足额支付每期报量劳务款,但因某丙公司管理能力较差、履约能力较弱,单方要求对双方约定的价款作出调整,且无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致其聘用的民工因讨薪采用拉横幅、围堵发包人单位及项目部等恶劣行为,严重影响发包人形象及项目部正常工作。某丙公司自2023年7月6日单方停工后,经多次要求其正常施工均未果,且未处理民工讨薪事件,为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某甲公司除已足额支付劳务款的情况下,代支相关民工工资,并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短信告知某丙公司解除合同。故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丙公司辩称,1.某甲公司提起反诉主要依据2023年4月双方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但事实上双方在2022年12月还签订一份《劳务施工合同》,且某丙公司也早于2023年1月进场,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费,且直至某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案涉项目均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不存在违约金的承担问题;2.某甲公司主张的代支款项金额有误,应以庭审核实为准;3.律师费用的主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不应承担;综上,请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某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22年12月25日谢某以某甲公司名义作为甲方与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跨行转款明细详情单各一组,拟证2022年年底与某甲公司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并从2023年1月进场施工的事实;某甲公司质证认为谢某某己公司员工、合同未经公司及项目人员签字盖章确认,不能证明系公司行为;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与双方争议的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事实存在关联,在某甲公司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前提下,结合全案证据对该份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2.《金某隧道5.31雷电暴雨(工具、材料)损失统计清单》《剑阁项目总工刘某微信截图》《洪灾现场照片》《劳务工工资发放表》《施工日志》以及某戊公司《评估报告书》各一组,拟证某丙公司施工期间产生的误工及财产损失事实;某甲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系某丙公司单方制作并委托,对其“三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损失统计清单、微信截图以及现场照片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在某甲公司无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待证观点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评判;工资发放表已经某甲公司签字确认并全部发放完毕,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其待证观点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评判;《施工日志》因某丙公司提供证据能印证其于2023年1月进场施工,结合某戊有限公司商品砼发货单载明的现场浇筑事实,在某甲公司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基础上,其载明内容本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评判;对于某戊公司的《评估报告书》经庭审质询,该公司并不具有相关资质,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亦不予采信。 3.《隧道台车加工合同》及《转款凭证》《通知》各一份,拟证***于2023年1月27日委托岳某加工旧加宽段二衬台车因未按时提货,定金不予退还造成定金损失10万元;某甲公司质证认为系***个人行为,与某丙公司无关;本院认为,在无证据推翻真实性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至于待证观点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评判。 4.2024年1月18日案涉工程项目进度查询单一份,拟证案涉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事实;某甲公司质证认为合法性存疑,并未加盖来源印章;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实其来源,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在某甲公司无证据推翻该待证观点的情况下,予以采信。 某甲公司提供:1.《施工日志》(2023年4月1日-6月30日)、《监理日志》(2023年3月1日-5月17日)各一组,拟证因无商混、电导致长时间停工事实不成立;某丙公司质证认为没有盛某签字确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双方均提供了该部分证据,再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待证观点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 2.金某隧道往来明细表及相关附证票据,拟证已超付工程款330954.82元的事;某丙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应扣减的爆破费、器材费、供电费并无公司代表签字确认,不能证实用于某丙公司工地;本院认为虽部分资料并未提供某丙公司签字确认的依据,但介于某丙公司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故予以确认并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涉项目审批立项事实:据2014年4月25日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剑发改[2014]107号《关于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县交通局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建设。2022年8月4日广元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载明: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川交路函[2018]23号)批复初设,四川省某完成工程地质勘察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评审,并出具了咨询审查意见和回复确认函,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修改完善了设计。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满足批复条件。2023年6月25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载明:G347剑阁县涂山镇(厚子铺)至元山镇(印盒嘴)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县交通局,项目拟用地总规模67.0094公顷,其中:使用原国有建设用地6.9576公顷;本次新申请用地60.0518公顷,农用地54.8280公顷(耕地35.1343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建设用地4.4931公顷,未利用地0.7307公顷;拟建设规模:以发展和改革部门最终核定为准;特别注明: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等。2023年8月1日县交通局作为项目法人向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施工许可申请书》,申请开工时间2023年8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8月29日,该申请已由相关部门及人员签署“同意”意见。 案涉工程项目相关合同签订事实:某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施工”。2022年10月12日县交通局作为发包人与某甲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合同协议书》,载明主要内容为:1.工程概况。工程内容:项目全长35.778公里,主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为10米,路面宽度为10米;金某连接线长2.08822公里,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30km/h,路基宽度7.5m,路面宽度7.5m;***连接线长0.96052公里,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8.5m,路面宽度8.5m,路面包括车道宽7米土路肩0.75*2米。全线新建大中桥梁2329m/12座,隧道3523m/4座。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中:......隧道工程(金某隧道、白某隧道、交叉工程)......。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338824521.00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余某;承包人项目总工黄某。5.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起始日,总工期为1080日历天等内容。余某作为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 2022年12月25日谢某以某甲公司名义作为甲方与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以暂定价21671825.59元的承包价承建金某隧道设计施工图中全部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总额3%的履约保证金比例,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1日向谢某转款30万元、20万元。 2023年4月某甲公司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作为甲方与某丙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主要载明:二、工程概况:劳务协作范围:金某隧道,桩号K12+625-K13+613;工作内容:所示隧道的开挖、支护、明洞、洞内路面、附属工程、机电预埋。六、工程价款:2.劳务报酬:固定清单综合单价。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费用等一切费用,以及各种税费(含增值税)、利润、管理费、安全生产费、质量健康费、临建设施费、临时便道(桥)、文明施工费、场地清理费、环境保护费、电力设施、电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暗示的其他费用。3.含税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17595497元......综合税率5%。5.遇下列情形(但不限于),乙方不得以此作为对合同价款作出调整的理由:(1)因征地拆迁、其他相关手续办理、调整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开工,部分或全部工程取消;(2)因变更设计、材料供应、冬雨天气影响、环保督察、其他非甲方原因等造成的停窝工及冬歇期等;(3)因变更设计、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清单工程量较原设计有较大增减;(4)甲方要求调整合同工期或阶段工期。6.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费用承担:(1)发生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部分由协作队负责,并承担费用。(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主体工程的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九、乙方务工人员管理。2.乙方现场负责人:姓名邓某......职务现场负责人。十二、材料管理。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为“甲供”材料,甲供材料为钢筋、型钢、钢板、小导管、大管棚、孔口管、各标号砼、片石、水泥、拱架连接螺栓。2.甲方材料价格:甲供材料供应量由甲方按设计+定额损耗提供给乙方使用,不收取费用,如乙方使用超出应供量,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7.除甲方材料外的其余施工用料及周转材料乙方自行采购。相关费用已计入综合劳务单价,不再另行计量支付......9.乙方所提供材料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使用、购买、租赁、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涉及的费用在确定本合同的价款时已考虑,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计量支付.....。十三、合同变更、解除。......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劳务项目的;(2)乙方私自变卖、转让、窃取、挪用甲方供应的材料,经处理后仍未杜绝的;(3)乙方偷工减料或违规操作或不服甲方管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甲方信誉造成不好影响的;(4)乙方连续0.5个月或累计30天,不能按期完成施工组织计划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民工工资的;(2)甲方未按工程进度供应施工材料。4.任何一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对通知内容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作的劳务报酬。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十四、违约责任和履约检查。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承包合同总价1%/次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工作时间不予顺延......十六、其他约定。3.乙方应独立承担本合同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一些风险(含气候因数、征拆滞后、甲方提供材料滞后、工地阻工、机械怠班、气候、税务、地质环境、民风民俗等导致损失)......。十九、合同附件。附件一:《金某隧道劳务协作工程量清单》中特别备注:1除施工用地及主变设备到一级配电柜、甲供材料由甲方负责外,其余施工准备、临时设施、材料转运、设备进出场及专场、人员工资、场地清理及标准化施工、文明施工等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内。2.甲方只负责主材,混凝土运输到现场,电力设施一级箱到现场30米处,除此之外其他人、材、机、返工等为完成该项劳务单价内容所需的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导致主材损失,乙方需承担相应费用。3.钢材等主材运到施工现场或钢筋加工时,乙方人员应当及时做好卸车下料等工作。4.钢筋加工在钢筋加工场内加工,半成品运输由乙方负责;钢筋用量以设计图纸数量,钢材的有效损耗率为2%以内,喷射料的有效损耗率为40%以内,如超出乙方按市场价格加运费赔偿给甲方等内容。该合同由甲乙双方分别加盖项目部及某丙公司印章,由代表谭某和***签署姓名。 某丙公司进场施工事实:一、在某甲公司提供的某戊有限公司商品砼发货单显示:2023年1月12日-1月13日23张,记载浇筑部位“金某隧道钢筋加工场地硬化、工地签收邓某、***”;2023年2月24日5张,记载浇筑部位“金某隧道洞顶截水沟、工地签收***”;2023年3月合计17张,分别为3月1日、3月2日、3月5日、3月6日、3月8日、3月11日-12日、3月26日3张,记载浇筑部位分别为“金某隧道洞口边仰坡”“金某隧道洞口边缘坡”“金某隧道进口便道加宽防护栏”“金某隧道导向墙”、工地签收“邓某、***”;2023年4月12日、4月16日16张,记载浇筑部位为“金某隧道便道硬化”“金某隧道炸药库场地硬化”,工地签收“邓某、***”;2023年5月19日、5月20日-5月31日31张,记载浇筑部位为“金某隧道初支护”,工地签收“邓某”、“韩某”、“***”、“***”等;2023年6月1日-6月29日52张,记载浇筑部位“金某隧道初支护”工地签收“邓某”“韩某”“***”“***”等;2023年7月1日-7月6日16张,记载浇筑部位“金某隧道初支护”,工地签收“邓某”“韩某”“***”。二、在***加入的“国道347项目生产群(38)”微信群中,微信名为“谢某.四川.米仓古道2”在1月26日作出“今天初五了,张某负责牵头的大顺村道路加宽事宜,洪某协助迅速落实,上班必须见效果,二位辛苦一下”、2023年1月29日作出“各班组及负责人,正月初十必须上岗,各班组施工员必须正月初十在项目部经理余某处报道”的工作安排。三、2023年2月某丙公司编制《金某隧道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对施工组织、施工进度计划及机械设备计划作出详细安排。四、项目监理单位云南某有限公司从2023年3月1日起开始记载《监理日志》,2023年4月1日已有金某隧道打管棚孔、开挖台车的明确记载。五、某甲公司项目经理余某、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及劳资员签字确认的《2023年2月劳务工工资发放表》载明,某丙公司包括主管、支护、焊工、开挖、驾驶员、电工等工种共计19人于2023年2月陆续进场、退场。 某丙公司施工期间投入设施设备的事实:双方于2023年8月2日对金某隧道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盘点清单显示:某丙公司在剑阁县金某隧道洞口搭建办公住房、厨房、厂房等,其中:房屋面积905.22㎡、滴水面积220.69㎡、楼梯面积6.27㎡、硬化地面面积1000.75㎡、围栏面积255.40㎡。陆续购置铲车、混凝土湿喷台车等设施设备237项。另,2023年1月27日***作为甲方与岳某作为乙方签订《隧道台车加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旧加宽段二衬台车,暂定总价433500.00元,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定金10万元后25个自然日内加工完成并运输至某甲等内容;同日王某丙过手机银行向岳某支付10万元,并备注“二衬台车定金”;2023年12月15日岳某发送通知,因某丙公司未提货构成违约1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偿权利。 施工期间停工事实:一、监理单位分别于2023年2月6日、2023年3月16日因金某隧道板房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未完成报审等事由责令项目部停工整改;二、项目工程指挥部于2023年4月12日因白某隧道、拌和站运输材料过程中导致道路堵塞、自来水管破损影响村民生活以及质量监督手续未完善等原因责令项目部停工;三、项目工程指挥部于2023年6月29日因2023年6月26日广元市某对该项目质量监督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现场核实,项目部和监理部存在问题较多责令停工整改(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四、2024年4月15日剑阁县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停工事项的复函》,载明:经查阅相关资料,证实收到监理公司[2023]1号文件,于2023年3月16日立即停止爆破作业,该项目于2023年4月11日复工爆破作业。 合同停止履行的事实:一、某丙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停工并向某甲公司发送《合同履约法律风险提示函》载明:某甲公司隐瞒案涉项目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监理没签发《开工令》,征地手续没有办理事实,项目涉嫌非法开工而停工的问题已经出现,某丙公司利益已经受到损害,面临遭受巨大损失的风险,发函督促弥补缺陷,回应某丙公司正当诉求,正视损失。二、2023年7月7日某丙公司向项目部发送《关于某丙公司若干问题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自2023年2月初进场施工以来,由于合同单价过低及进度缓慢、材料不及时、业主监理各种要求停工等诸多因素,造成严重亏损,要求给予帮助和解决。(一)成本分析。截止2023年6月30日项目部拟给含税价约92.75万元,公司实际发生成本200.48万元,亏损约107.73万元;(二)拟申请合同单价调整。因合同单价太低,超出施工成本费用太高,且洞内增设中心水沟后,增加了施工难度,原投标单价不能支付施工成本费用,特申请合同内13个分项单价进行调价;(三)拟申请误工费用补偿。因前期施工时,动力电和炸药及施工材料不及时,各种报检程序不完善等,造成停工88天,误工费用高达105万元,此费用贵司应考虑给予解决;(四)拟申请调整台车、栈桥的材料费和炸药库房管理费的承担责任。因投标单价过低,施工成本费用过高,拟申请二衬台车的所有材料费和炸药库房的管理费由贵司承担,公司承担二衬台车、开挖台车、挂布台车、栈桥的拼装及拆卸费用和施工中的维修保养费用,材料费用均由项目部承担等内容。三、据项目经理余某与***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因某丙公司发生民工讨薪事件,导致某甲公司代付民工工资,故某甲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公司资产设定抵押担保。四、2023年7月19日余某通过微信要求某丙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之前复工,并达到监理公司及合同开工的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民工合同及民工信息,相关人员机器设备到场等)条件,否则双方合同于2023年7月21日零时解除。五、某丙公司某乙某甲公司以其未达约定的进场施工条件进行阻挠,进场复工失败。六、2023年8月18日某甲公司以某丙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0823诉前调1264号,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某丙公司退还劳务费3309544.82元并支付违约金205954.97元。该案因双方拟共同申请价格鉴定并自行协商处理后,某甲公司撤回本次起诉。2023年10月7日某甲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因在限期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作出(2023)川0823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七、2023年10月8日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发出《限期搬离设备设施函》载明:双方劳务协作合同已于2023年7月21日0时解除,要求在收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施工设备设施搬离施工现场,如超期未办理所产生的毁损、灭失责任自负等。 双方拟对案涉工程和设施设备进行协商处理的事实:某甲公司提供谭某与***、***的微信聊天录屏及《金某隧道承包协议》《设备设施物资转让合同》各一份,在微信聊天内容中有关于金某隧道物资的盘点、委托价值评估、工程转包协议以及转让价格协商等。其中:2023年7月10日《金某隧道承包协议》载明:甲方***与乙方***就金某隧道土建项目进行转包,承包内容按照设计图纸按***与某甲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合同清单内容,综合单价13100元/米,甲方责任中包含甲方提供现有在场的机械设备(后续增加一台衬砌台车和24m³空压机)供乙方使用,设备由乙方测试确认后,以后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和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等内容。2023年10月19日***发送的空白《设备设施物资转让合同》载明:某丙公司为甲方、乙方受让方空白、丙方保证方某甲公司,内容是2023年8月2日已盘点的设备设施转让折价180万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2023年1月27日某丙公司与岳某签订的隧道台车加工合同暂定56.1万元,该合同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接,甲方已支付22万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为项目部制作的栈桥、开挖台车、防水布台车所产生的加工费6万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已制作的钢拱架5148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支付丙方27万元、甲方欠赵某货款160976元、甲方欠蒲某搭建彩钢房人工98313元、甲方欠梁力空调货款19400元,合计548689元,由乙方转给丙方,丙方负责支付到位;鉴于转让的皮卡车、装载机系甲方按揭购买,尚欠出卖方30万元,此金额乙方暂不支付待过户到乙方名下时乙方再行支付等内容。 案涉工程项目现状事实:一、2023年11月7日县交通局发出《关于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停工的通知》载明:根据2023年11月1日局党组关于项目问题整改推进会要求,决定即日起停止项目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必须对相关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编制停工方案.....有序退场等内容。二、2024年5月24日广元市交通运输局政府网站针对群众信件答复,其主要内容为:你咨询的“国道347线剑阁段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停工”有关事宜,现答复如下:该项目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省干线提升改造项目;根据土地报征等相关政策,该项目用地手续需进一步完善。待相关手续完善后,项目方可正常推进等。截止目前该项目仍处于整体停工状态。 另查明,据《验工计价表》《工程量结算单》显示,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共同签字确认金某隧道工程已完工程造价为1128457.37元,分别为:2023年5月31日价税合计448413.12元、2023年6月31日价税合计479073.76元、2023年7月12日价税合计94301.99元,2023年7月14日合同外计量106668.50元。某甲公司提交《金某隧道往来明细表》记载,1.应扣款项252858.45元,包含3-6月爆破费163513.04元(附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针对金某隧道的结算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速凝剂28900.00元(附邓某签字确认的销售出库单)、锚固剂5400.00元(附***签字确认的销售出库单)、安全帽背心1990.00元(附***、***签字确认的安全物品发放清单)、6月止电费53055.41元(附2023年2月-5月5张电费缴费收据,票载缴费金额168500.00元);2.已付款项1120786.66元,包含代发工资(分别为2月133816.33元,3-7月682482.00元附清单及转款凭证)、支进度款304488.33元(附转款凭证);3.其他应扣款85767.08元,包含欠开发票税金29076.08元(附计算清单)、加油费56691.00元;合计支出1459412.19元。 2023年8月23日某甲公司委托某丁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出具成天合资评字[2023]第B038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评估目的:为满足某甲公司了解资产价值事宜,对所涉及的某丙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某隧道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23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人了解委估资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评估范围:某丙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某隧道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类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共计6项,包括办公用房、厨房等;设备类资产共计46项,包括混凝土湿喷台车、铲车、MJ104A型木工圆锯机等,详见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评估结论:采用成本法对委估资产评估价值为1321470.00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164300.00元,设备类资产评估价值为1157170.00元。根据该报告所附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载明,房屋建筑物类评估价值原值219095.80元,设备类评估价值原值1771045.00元,原值总合计为1990140.80元。诉讼中,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均认可该报告作为上述争议资产的价格认定依据,并不受报告期限限制。 再查明,诉讼中某丙公司为证实停工82天的损失、某丁公司已评估资产外的191项资产的价值及“5.31”洪灾资产灭失价值,申请司法鉴定。 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扬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名扬鉴字[2024]4130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四、分析说明。根据委托人移交资料中发生停工事件,分析停工原因、停工时间、停工期间人员情况,再依据文件、工资表分别计算停工期间人工费。1.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7日。(1)停工时间及天数:依据委托人移交《施工日志》记录可见,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7日因现场未通电、道路不通造成原材料无法进场,停工5天。(2)停工原因分析:三通一平未完善,应为甲方(某甲公司)造成停工,应索赔停工期间人工费。(3)停工期间人数:根据委托人移交工资表、《施工日志》中可见,......总计进场施工人13人。(4)停(窝)工计算公式:根据川建价发[2006]19号,计算公式为: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x10%(其余停工时间若成立计算公式一致,后不详细赘述)。(5)人工单价:根据川某甲[2022]32号文件,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广元市计日工人工单价普工160元/工日,技工245元/工日。(6)定额人工单价:根据《隧道劳务施工合同》单价清单中,单价包含人工费、设备费、辅材费,人工费占比不详,且项目采用自主报价,定额人工费计价与自主报价存在一定差异,故此部分暂无法计算。综上,该阶段停工人工费为5690.00元。2.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5日。(1)停工事件及天数:依据《施工日志》记录,该时间段因进场道路狭窄,未扩宽完成,造成钢材无法运到工地现场,停工6天。(2)原因分析:根据合同主材是由某甲公司提供,应为甲方造成停工应索赔停工期间人工费。(3)停工人数:根据工资表、《施工日志》可见进场人员为13人;(4)计算公式、单价、定额均与上述一致,综上,该时间段停工人工费16560.00元。3.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3日。(1)停工事件及天数:依据《施工日志》记录,该时间段因进场水泥未送检,无检查报告,责令停工7天。(2)原因分析:根据合同主材是由某甲公司提供,水泥进场应有合格证、水泥出厂检测报告、现场见证取样送检,通常情况承包单位先办理见证取样人员备案手续,在承包单位实验员与已备案的监理见证人员现场见证共同取样,监理见证人员与实验员将材料送至当地检测中心或试验室,由检测中心或试验室出具原材料试验报告,但劳务施工合同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甲方责任第4点“负责中心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乙方提供原材料和试件的检测工作,试件制作、原材料进场的取样和送样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委托人移交资料中未见见证取样备案手续,备案试验员是否属于某丙公司人员暂无法判断,若见证取样备案手续未完善且备案无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取样和送样同样可视为无效,故若备案手续未完善且备案取样和送样人员不属于某丙公司人员,该事件应为甲方造成停工应索赔停工期间人工费。(3)停工人数:根据工资表、《施工日志》可见进场人员为14人;(4)计算公式、单价、定额均与上述一致,综上,该时间段停工人工费21035.00元。4.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4日。(1)停工事件及天数:依据《施工日志》记录,2023年3月16日监理部发文《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存在相关问题的通报》,要求停止永久性工程施工的非法行为,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23年3月17日受监理公司发文通知停工,爆破公司无法提供炸材,项目部通知全体停工等待炸材;2023年3月26日白某隧道发生阻工事件,业主通知全体停工整改,连续时间共计停工19天。(2)爆破公司对停工的复函明确“2023年3月16日立即停止爆破作业,该项目于2023年4月11日复工爆破作业”,监理通报影响爆破作业。(3)原因分析:不应由某丙公司承担。(3)停工人数:根据工资表、《施工日志》可见进场人员为25人;(4)计算公式、单价、定额均与上述一致,综上,该时间段停工人工费82630.00元。5.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24日。(1)停工事件及天数:依据《关于确认停工事项的复函》,受炸材影响停工持续至2023年4月10日,复工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根据委托人移交工资表、《施工日志》记录可见“因监理公司下发文件全面整改,项目部通知停工,等待通知”。委托人意见资料中未见2023年4月9日的监理公司下发文件,但在4月12日业主单位发文《停工整改通知书》001号,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应是先发现问题,故推断该事件发生,停工16天。(2)原因分析:根据《停工整改通知书》001号内容,停工事件并非某丙公司造成,不应由其承担,因欠缺2023年4月9日整改通知单,故列为推断性意见。(3)停工人数:根据工资表、《施工日志》可见进场人员为23人;(4)计算公式、单价、定额均与上述一致,综上,该时间段停工人工费82000.00元,列为推断性意见。6.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8日。(1)停工事件及天数:依据《施工日志》记录,该时间段因白某隧道施工车辆压坏村道百姓上访,监理发文未整改到位继续整改,停工23天。(2)原因分析:因《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记载不一致,监理记载开展监理例会、安全例会、节前检查及临设施工,未见具体内容,若因白某隧道造成全线停工,不应由某丙公司承担损失,该时间段列为不确定性意见。(3)停工人数:根据工资表、《施工日志》可见进场人员为32人;(4)计算公式、单价、定额均与上述一致,综上,该时间段停工人工费125600.00元,列为不确定性意见。7.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8日。根据《施工日志》该两个时间段均记录有施工内容、施工时间段,未记录停工的情况,故现场应在继续施工。五、鉴定意见:本次对申请人在金某隧道施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的意见如下:1.确定性意见125915.00元;2.推断性意见82000.00元;3.不确定性意见125600.00元。某丙公司预交鉴定费16000.00元。 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川某乙评报字(2024)第151号《追溯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二)评估范围:1.委估的资产类型和数量。本次委估资产共计18项,申报价值78515.00元,主要有注浆机、一级配电总柜、湿喷机配件柜(含配件)、湿喷机砼输送管、钻机(风钻)等设备及物资,均存放于金某隧道施工场地内。因2023年5月31日遭受雷电暴雨,金某隧道施工场地发生塌方,委估资产均已被泥土掩埋,现场查勘时未见实物。五、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七、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持续使用假设,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十、评估结论:含税评估价值为79074.00元。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三)提供材料欠缺情况,以及评估资料缺失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形成评估结论的影响。提供的委估资产的发票、送货单存在申报数量及单价与发票、送货单不一致的情况共10项:例如:明细表序号-2:古达40型普通切断机4-28MM断筋机1台,申报单价3200.00元,发票、送货单所列示数量规格一致、单价5800.00元;明细表序号-3:400切割机1台,申报单价1050.00元,发票、送货单所列示数量规格一致、单价760.00元;明细表序号-9:2米长钻杆21根,申报价2310.00元(110.00元*21),发票、送货单所列示数量3根、单价102.00元;明细表序号-13:50球齿钻头100个,申报价4500.00元(45.00元*100),发票、送货单所列示数量2个、单价40.00元等。此外,本次相关当事人提供发票、送货单中部分委估资产未注明明确的规格型号,且委估资产现场无法核实规格型号,本次评估人员根据现场盘点情况、申报明细表并参照提供的发票、送货单进行评估,数量以申报数量为准,若因资料瑕疵而因其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承担,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若实物与申报的规格型号不一致的,应重新进行评估。(五)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情况。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5月31日,现场勘察日为2024年10月14日-15日,评估人员无法对设备及物资于评估基准日的质量及现状进行核实和判断,经当事人双方确认,该批委估资产开始使用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于评估基准日均能正常使用,故本次评估假设委估资产与评估基准日均可正常使用,如实际情况与实物不符,评估结论应做相应修改或重新进行评估,特提请使用注意。(六)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形成、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5.本次评估,现场勘察日距离基准日有一年之久,无法确认评估基准日时的状态,故未考虑勘察成品率,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某丙公司支付评估费4400.00元。 某庚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川某乙评报字(2024)第152号《追溯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二)评估范围:1.委估的资产类型和数量。本次委估资产共计197项,申报价值为645481.50元,主要有铲车、挖机钩头、水井、厨房灶具、挤压泵等设备设施及物资,均存放于金某隧道施工场地内,现场查勘时,委估资产均可正常使用。五、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2日。七、评估方法:根据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十、评估结论:含税评估价值为636926.00元。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一)评估基本事项与评估委托书载明事项存在差异的情形以及相关处理方法。评估委托书载明的评估范围为191项设施设备及物资,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时相关当事人补充申报6项设施设备及物资,已经双方当事人安排的现场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并由法院组织当事人确认核对无误。(三)提供材料欠缺情况,以及评估资料缺失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形成评估结论的影响。提供的委估资产的发票、送货单存在不完整、申报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与发票、送货单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列表载明共计72项,例如:明细表序号3-喷浆管申报5卷3700.00元(1850.00元*5),而发票数量2条、单价780.00元;明细表序号166-水井3口、申报价65400.00元(21800.00元*3),而收条3口61000.00元;明细表序号179-沙发2人座、3人座各一张,申报价2400.00元(1200元*2),而收据商务座椅5座,价格900.00元等。此外,本次委估资产未注明明确的规格型号,且部分资产现场无法核实规格型号,本次评估人员根据现场盘点情况、申报明细表并参照提供的发票、送货单进行评估,数量以申报数量为准,若因资料瑕疵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承担,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若实物与申报的规格型号不一致的,应重新进行评估。(五)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评估明细表序号22模具、序号53万用表、序号72电烙铁、序号89热熔胶枪、序号129内六角共5项设备因被借用和已使用,现场勘察时未见实物,本次仅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申报明细表》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8月2日,现场勘察日为2024年10月14日-15日,评估人员无法对设备及物资于评估基准日的质量及现状进行核实和判断,经当事人双方确认,该批委估资产开始使用时间为2023年6月2日,于评估基准日均能正常使用,故本次评估假设委估资产与评估基准日均可正常使用,如实际情况与实物不符,评估结论应做相应修改或重新进行评估,特提请使用注意。(六)可能影响评估结论形成、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4.现场盘点时,盘亏评估明细表序号142热水管、序号158锚固剂共2项物资,现场补充申报评估明细表序号192-197共6项设备及物资。5.据盘点人介绍,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评估明细表序号2风管、序号19电缆线、序号167上下床为二手物资,本次评估按照二手物资进行评估,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6.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评估明细表序号166水井,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收条与付款凭证,共计付款61000.00元,水井规格型号分别为300x12000毫米、120x12000毫米,经产权持有人确认,本次3口水井均按120米进行评估;7.本次评估,现场勘察日距离基准日有一年之久,无法确认评估基准日时的状态,故未考虑勘察成品率,特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某丙公司支付评估费3560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签订及效力的确认。通过事实查明,某丙公司出示两份协议,虽某甲公司对谢某以某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书提出不予确认的抗辩意见,但本院结合案涉工程项目部微信群中谢某的聊天内容、某丙公司实际进场时间以及某甲公司项目经理余某对某丙公司2月民工工资发放的确认,在某甲公司未对其与谢某双方关系进行举证说明的情况下,对其抗辩观点不予采信。从两份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看,两份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介于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实际是按后一份即协作协议履行的事实,后份协作协议应视为双方对前份劳务施工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和承接,某丙公司请求对劳务施工协议的效力一并进行确认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协作协议效力的认定,通过双方举证情况,案涉项目虽完成可行性研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组织项目招标程序,但至今未能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拆迁等审批工作而被责令停止建设,截止结案时未查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之规定,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于2023年4月签订的《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金某隧道)隧道劳务协作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某甲公司抗辩公路工程无需规划许可、总承包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分包合同效力的观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某丙公司损失范围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之规定,某丙公司有权就履行无效合同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主张赔偿。诉讼中,某丙公司主张三方面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停工损失。虽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介于协议约定内容,即:固定价格、非甲方原因造成停窝工损失不得申请价格调整,导致某丙公司并没有施工中向某甲公司申请索赔的相关资料提供,但结合查明的相关事实,停工情形客观存在。经名扬公司鉴定,确定性的停工所造成的损失125915.00元,本院予以确认。该报告中推断性及不确定性的鉴定意见,本院结合鉴定分析、某戊有限公司商品砼发货单所反映出某丙公司的适时施工状态以及双方针对报告抗辩观点的举证情况,对某丙公司主张的该部分停工事实及损失本院不予认可;虽某甲公司对某丙公司提供的部分《施工日志》提出异议,但无证据否认某丙公司于2023年1月已进场施工的事实,加之,根据某丙公司提供的《2023年2月劳务工工资发放表》显示,某甲公司已对某丙公司申报的2月务工人员工资进行审核确认,故在某甲公司未提交反证的情形下,该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纳。2.“5.31”雷电暴雨损失。某丙公司提供了本公司技术人员***与某甲公司项目总工刘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及录屏信息,显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损失物资以清单方式上报项目部,在某甲公司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对某丙公司主张的18项损失物资的范围予以确认;至于价格的认定,某庚公司基于申报事项作出的评估结论79074.00元,本院予以确认,某甲公司抗辩该申报仅是上报保险使用并不是对损失进行确认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3.设施设备及物资。通过查明事实,某丙公司为实施该工程项目投入相应设施设备及物资,根据现场勘察部分已经附着于已建工程之上,部分属于隧道工程施工的特种设备、部分是一次性使用设施,基于此,在某甲公司单方终止合同之后,双方无论是基于工程项目转让还是设施设备的变价处理,均有就地处置和工程二次利用之意。现因价格以及工程整体停工等因素,导致双方就该类物资的处置未能协商一致,某丙公司主张按投入损失进行计算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双方于2023年8月2日经现场盘点所形成的清单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本院、评估机构现场核实无误,故其清单锁定的资产范围本院予以确认。基于该清单,某甲公司在诉前委托某丁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因双方同意作为认定相关设施设备及物资的价格依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报告中6项房屋建筑物、46项设备类资产的评估价值1321470.00元的结论,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委托某庚公司对清单中剩余的191项以及现场勘察时相关当事人补充申报6项设施设备及物资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即评估价值为636926.00元,本院予以确认。某丙公司主张应以原值进行计算的观点,以及某甲公司对部分鉴材提出的抗辩,因与事实不符及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均不予采纳。4.定金损失。某丙公司主张二衬台车定金10万元损失,并提供合同、转款凭证以及《通知》各一份予以印证,但本院结合该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以及供货方式,即“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定金10万元后25个自然日内加工完成并运输至某甲”,再结合某丙公司于2023年1月27日支付定金、岳某于2023年12月15日才发送通知称其不按时间提货构成违约的内容判断,存在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情形,另根据***的相关微信截图内容,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与某丙公司自身资金不足存在关联,故该项损失在无证据证实与某甲公司存在直接关联的情形下,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上述三项损失本院确认为2163385.00元。介于无效合同签订后,在无证据证实获得开工准许即施工的行为,虽某甲公司对此应负较大责任,但某丙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主体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加之对于部分资产某丙公司存在怠于处置导致损失不当扩大情形,如皮卡车并非专属隧道工程却长期搁置施工现场等,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即部分已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物资已转化为工程款进行支付等因素,认为上述损失按甲乙双方7:3的比例进行负担较为适宜,即某甲公司负担1514369.50元,其余损失由某丙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某甲公司反诉主张的确认。1.对于超付工程款,某甲公司围绕其主张提交了相应的凭证,某丙公司虽对其中的应扣款项、代付工资及代扣税金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应扣物资如爆炸物品、安防用品、电费等均是施工必备,某丙公司有能力提供反证而拒不提供所导致的相关后果自行承担,故本院对某甲公司主张支出1459412.1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在某丙公司对于其已完工程造价1128457.37元的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某甲公司主张超付330954.82元应予返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违约金主张,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无效,故该项主张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至于律师费及电损损失,因某甲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印证,导致其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签订的《国道347线剑阁境内厚子铺至印盒嘴公路改建工程(金某隧道)隧道劳务协作合同》无效。 二、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洪灾及设施设备损失费1514369.50元; 三、案涉设施设备及物资由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享有所有者权益,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因购置案涉设施设备及物资未清结的款项自行负责清偿,并配合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设施设备及物资的过户手续; 四、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因代付、代扣所产生的超付工程款330954.82元; 五、上述二、四项品迭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实际应付原告某丁有限公司1183414.68元; 六、驳回原告某丁有限公司、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870.00元,由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8628.50元,被告某乙有限公司负担1524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85.00元,由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负担2843.00元,由被告某乙有限公司负担174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评估鉴定费56000.00元,合计61000.00元,分别由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负担30500.00元、被告某乙有限公司负担30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