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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某某建设公司、何某某、某某、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1142号 原告:彭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何某某,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9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公司、何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玲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