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1民初9782号
原告:陶某,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陶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陶某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陶某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原告陶某已预交132元,余款66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陶某),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