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民申79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褚某某,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岷县。
一审被告:德某,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一审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再审申请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褚某某、一审被告德某、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民终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