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13201号
原告:刘x1。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xx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刘x2。
原告刘x1与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xx工程局有限公司、刘x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两次向原告刘x1发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刘x1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x1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