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2231号
原告:海南安德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坡崖村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0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怡心路18号海口市公安局消防支队3#住宅楼C401房。
负责人:***。
原告海南安德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海南安德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安德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安德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9.51元,由原告海南安德利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