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03民初2055号之一
原告:广东鸿贸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负责人:***。
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鸿贸达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鸿贸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鸿贸达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鸿贸达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9.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94.68元,共计3594.05元(原告广东鸿贸达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鸿贸达管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