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8895号 原告: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1号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174579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华路9号1幢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R3EN0T。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0楼1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84857844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东大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敏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