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民终10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惠州腾某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佛山市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方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方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8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方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有关利息支付的内容,改判佛山方某公司无需向广东大某公司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分判工程结算协议书》仅约定了结算金额,但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故双方并未就结算款项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佛山方某公司未付工程款的行为并不违约,故无需向广东大某公司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仅以案涉《分判工程结算协议书》签订于2022年4月7日,即认定佛山方某公司应于案涉《分判工程结算协议书》签署之次日(即2022年4月8日)需向被上诉人付款,并判令佛山方某公司自2022年4月8日起需向广东大某公司支付利息,一审法院此判项既未预留双方就付款安排协商的时间,亦未考虑案涉合同约定付款前提是否已成就,更未考虑佛山方某公司的付款准备期、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根据案涉《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第17.6款“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结算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95%(承包人需提供100%的发票给业主)”的约定,以及该合同第17.3款“如业主未能按规定期限付款,则随后的14天视为宽限期”的约定,即案涉工程款支付前提为广东大某公司先提供100%的发票给佛山方某公司,在给与佛山方某公司预留合理的付款准备期后,若佛山方某公司未能付款,广东大某公司给与佛山方某公司14天的付款宽限期。根据广东大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NO38937317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知,广东大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方按案涉《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第17.6款提供了与结算金额100%等值的发票给佛山方某公司。另外,结合广东大某公司提供的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企业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详细信息》可知,结合双方就案涉《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的交易习惯,自广东大某公司向佛山方某公司提供发票(2021年1月12日)至佛山方某公司向广东大某公司付款(2021年4月29日),佛山方某公司付款准备期应不少于107日。故退一万步来说,广东大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才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提供了与结算金额100%等值的发票给佛山方某公司,根据案涉合同17.2款以及17.3款的约定在广东大某公司提供了100%的等值发票后,应有14天的付款准备期以及14天的宽限期。也就是说最后的付款期限为2022年8月17日,即使应当支付利息,也应从2022年8月18日起算。
广东大某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早在2020年11月30日已竣工验收合格,正是由于佛山方某公司的无故拖延,双方在2022年4月7日才完成结算手续并签订《分判工程结算协议书》(一审广东大某公司证据七),应视为佛山方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负有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佛山方某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次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妥。二、案涉工程合同是佛山方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广东大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工程结算及请款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于佛山方某公司引用的合同条款应作出对佛山方某公司不利的解释。
广东大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佛山方某公司立即向广东大某公司支付工程款93865.08元及利息(以93865.0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2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1月12日为2692.1元);2.请求判令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与佛山方某公司共同连带向广东大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93865.08元及利息(以93865.0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2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佛山方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17日,广东大某公司(乙方)与佛山方某公司(甲方)签订《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约定:1.本合同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按甲方下发图纸完成展示区消防工程供货及安装等一切工作内容,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保证本项目展示区及销售中心按时开放;2.本合同为开办费总价包干,其余项目为暂定数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按实结算。合同总价不含增值税价款212980.93元,增值税额19168.28元,价税合计232149.21元(9%增值税专用发票);3.合同工期为27日历天,开工日期为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进场之日期,现场施工进度由甲方项目部安排;4.本工程实行按月进度的付款方式,每月付款额为每月实际完成合同内工程量对应金额的70%;待本工程通过业主的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售楼部和其他展示部位可分批验收);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结算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95%(承包人需提供100%的发票给业主),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项目保修金。以上每笔款项的支付,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等额(不扣除保修金)、有效、合法、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种类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5.工程质量为按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6.乙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将按国家、广东省及肇庆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和甲方的指示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甲方信誉上或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将按既定的管理规则对乙方予以处罚;7.工程竣工后,乙方将免费提供甲方肆套竣工图纸;8.甲方与乙方就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指令、要求等往来函件均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送达方式包括以下任何一种:双方指定负责人当面签收。若无指定负责人则一般为双方项目经理;双方联系地址的邮寄快递。若无特别约定的联系地址,则本协议条款注明的“住所地址”为有效投递地址;9.本合同文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其组成和解释如下:(1)合同协议条款;(2)中标通知书;(3)招标、议标期间往来函件;(4)投标须知及其附录;(5)专业工程通用合同条件;(6)开办费用项目;(7)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8)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9)图纸目录;(10)工程签证管理工作程序;(11)代工维修工作程序;(12)工程量清单;(13)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4)承诺书;(15)廉洁协议书。同日,佛山方某公司(甲方)向(乙方)出具《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施工委托函》,内容为“广东大某有限公司,经议标评定,通知贵司在下述条件下中标承建题述工程:一、工程范围:本工程包括按甲方下发图纸完成开放区消防工程供货及安装等一切工作内容,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保证本项目展示区及销售中心按时开放;二、本合同为开办费总价包干,其余项目为暂定数量固定综合单价包于形式,暂定总价232149.21元(9%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工期:满足甲方现场实际要求,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进场通知单为准;四、若承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而造成业主或其他承包人的损失,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相应条款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费用进行补偿;五、本工程实行按月进度的付款方式,每月付款额为每月实际完成合同内工程产值金额的70%;待本工程通过业主的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结算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95%,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项目保修金。在正式合同签署以前,本施工委托函连同议标期间往来函件及招标文件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并将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贵司若接受上述条件,请在下方签署盖章,并于两日内返回敝司。”广东大某公司在下方处签署盖章。
2020年10月15日,案涉工程取得《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2020年11月30日,案涉工程中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通风与空调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均取得验收合格,总承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同意验收。
2021年4月29日,佛山方某公司向广东大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22年4月7日,广东大某公司与佛山方某公司签署《分判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经佛山市方某有限公司(业主)和广东大某有限公司(承包人)双方核对并同意,最终结算工程款项如下:(1)原合同金额232149.21元;(2)增减金额-88284.13元;(3)结算金额143865.08元,需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金额7193.25元(该保修金将视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情况而全额或部分退还)。双方同意:1.本结算协议书的签订仅意味着原合同价款金额的调整,并不解除承包人按“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双方的一切权益、义务仍以原合同为准,除非该合同已圆满履行完毕;2.双方同意除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发生保修金扣款(余额不足时业主保留追索权利)外,从本结算书签订之日起,双方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费用要求;3.于2023年5月5日保修期满,承包人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第23条第1款之规定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广东大某公司与佛山方某公司签订《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文件》和《分判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2022年4月7日,广东大某公司与佛山方某公司签署《分判工程结算协议书》,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结算工程款金额为143865.08元(已付工程款50000元),但需留存于佛山方某公司的保修金金额为7193.25元。双方约定该保修金将视广东大某公司履行保修责任情况而全额或部分退还,且约定2023年5月5日保修期满,广东大某公司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案涉合同的约定返还。经查,广东大某公司诉请佛山方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93865.08元(结算工程款143865.08元-已付工程款50000元)中尚未扣除上述保修金7193.25元。因广东大某公司提起诉讼时案涉工程的保修期尚未届满,该保修金7193.25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即便在诉讼期间该保修期届满,但广东大某公司未就该项诉求提出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广东大某公司可另行主张。佛山方某公司应向广东大某公司支付工程为86671.83元(结算工程款143865.08元-已付工程款50000元-保修金7193.25元)及利息(以86671.8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广东大某公司该项诉求中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的责任问题。经查明,佛山方某公司、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分别为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佛山方某公司、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未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情况下,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应对佛山方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一、佛山方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大某公司支付工程款86671.83元及利息(以86671.8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对佛山方某公司负担的上述判决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广东大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4元,减半收取11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86元,合计2093元(广东大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160元、佛山方某公司、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负担1933元。佛山方某公司、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933元,由佛山方某公司、广州方某公司、惠州腾某公司、广东方某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广东大某公司,一审法院不再另行收退。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围绕各方的诉辩意见,二审审查的焦点为一审法院对利息的认定是否恰当。
广东大某公司与佛山方某公司签订的《佛山市高明区方某珑玥苑项目展示区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第4点约定,本工程实行按月进度的付款方式,每月付款额为每月实际完成合同内工程量对应金额的70%;待本工程通过业主的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售楼部和其他展示部位可分批验收);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结算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95%(承包人需提供100%的发票给业主),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项目保修金。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佛山方某公司应于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至结算后累计支付结算总价95%。案涉已于2020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另,提供发票为合同从属义务,在广东大某公司已完成其相应施工义务的情况下,佛山方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佛山方某公司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广东大某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故一审法院根据广东大某公司的诉请及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情况,认定从双方结算次日即2022年4月8日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佛山方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佛山市方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方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