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8民初1133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术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于202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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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