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451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49号方园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荣,经理。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290号702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礼星,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1001元,财产保全费895元,合计1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