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926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9月4日,住湖北省***。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654608218。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01号上官府邸406号。
法定代理人:**。
被告: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50002356P。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小区2**。
法定代理人:**。
被告:杨自元,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杨自元、湖北中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中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荆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