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84号之一
原告:杨自元,男,1968年4月2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川市忠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北中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01号上官府邸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005654608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三河沟村委会纪检委员,中共党员,住***。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自元、***与被告湖北中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自元、***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自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0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杨自元、***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黎 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