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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李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12729号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投资人:邱某甲,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乙,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职务不详。 被告:李某,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山阴县。 原告重庆市某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工程设备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7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