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213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市**。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恒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晋0213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819486.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2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595.00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履行,申请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晋0213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