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06民初10404号 原告:忻州市忻府区建军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合索乡枣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902MAOKDKH84A。 经营者:***,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69********,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东石村196号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忻州市忻府区建军建材经销部人事经理。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OGTQ3XX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忻州市忻府区建军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忻州市忻府区建军建材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忻州市忻府区建军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