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OGTQ3XX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临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OMAOMU520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低碳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7XXCF67C,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商务楼1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低碳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24)晋0925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24)晋0925民初12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山西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山西建工与被上诉人佰辉建筑就案涉工程款支付事宜,早在2024年1月25日就与案外人山西建工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三方就案涉工程款支付签订有《债权债务抵顶协议》,该抵顶协议约定因履行协议引起纠纷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一审法院认为此纠纷应是专属管辖,不能选择仲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太原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权债务抵顶协议》中抵顶的532120元工程款包含在被上诉人主张的1068630.45元工程款内,故该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宁武县,宁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