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西某乙公司,重庆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958号
原告:***,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某乙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某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重庆某丙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与被告山西某乙公司、重庆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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