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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9471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某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某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起诉标的额原为519867元,后变更为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4499.3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474.3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