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9471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某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某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起诉标的额原为519867元,后变更为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4499.3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474.3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