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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某某医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958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侯某某,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院、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侯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1元,减半收取110.06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