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执103号
徐州杰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徐州杰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西仲裁字(2023)第11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杰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案款54339.2元、执行费7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054.2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54339.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1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关于本案再无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执1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