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财保52号
申请人:广西大新县耀安石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MA5N9PT92N,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华侨农场(宝贤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40406,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西大新县耀安石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1448408.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5年7月1日,宝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大新县耀安石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1448408.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广西大新县耀安石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