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

南宁市丰德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丰德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E栋E-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A8TJ04。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40406。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丰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物资服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西仲调字(2023)第380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丰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51445.11元,执行费4718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本案欠付案款为3262542.88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案款3262542.88元及执行费47181元至本院账户,并已将3262542.8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综上,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5)陕03执恢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