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家乐兴业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执保3058号
申请人:新疆家乐兴业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0973601169,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4F4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40406,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家乐兴业电器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302民初2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63491.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