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5民初519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静,天津益清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山美食林快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育红路9号-6。
法定代表人:王俊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玉,天津市中山美食林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倩,天津市中山美食林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中山美食林快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光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小雨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