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74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蓟金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津围公路广仁家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汇百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政府东500米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院内2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蓟金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汇百亿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因新冠疫情影响,依法扣除审限,待扣除审限事由消除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6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天津市蓟金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蓟金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