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昶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永昶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951号之一

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2层141室。

法定代表人:邓海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会展北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宋丽,总经理。

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慢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