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闽0203执18359号
***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共信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商国能(厦门)有限公司、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紫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共信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商国能(厦门)有限公司、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闽0203民终3181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立案执行,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数9026的兴业银行账户存款58842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尾数9766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507400元,共扣划到款项566242元。收取诉讼费8550元、执行费7884元(从扣划的被执行人安庆市银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中支出),余549808元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中,诉讼费已另行立案。至此,(2021)闽0203执18359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