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制 裁 决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6892号 被制裁人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3438031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制裁人**,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61016。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远公司)、被告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中建二局中标由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发包建设的,位于商丘市蓝光路东、长征路西、生态大道北、**路南商丘市高铁新城安置房A5项目。被告中建二局将其中1#楼、7#楼及商业S1、S2、S3和部分地下车库转包给被告超远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整体转包,但不包括钢筋、商品砼材料,塔吊、施工电梯和消防工程。2019年1月8日**与超远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超远公司将承包的工程整体转包给**施工,施工材料由**自行采购和管理。超远公司按工程金额的0.55%收取管理费。鉴于**、超远公司间借用施工资质存在违法行为,按照双方约定管理费为13669972.72元×0.55%=75184.8元予以罚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没收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产生的管理费75184.8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决定暂不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