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河南国贵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9号楼10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40055691099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特色商业区高铁商城D区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4215825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市鸿辉劳务有限公司、商丘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