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5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甫,男,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玉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超
书 记 员 耿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