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046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1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孔巷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沿沪产业带玉峰大道北侧、利都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905697-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38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2705.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证券、车辆,只有零星银行存款,金额较小。 2、2018年3月14日,本院向昆山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灯镇××大道北侧、××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XX】。 3、2018年3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灯镇××大道北侧、××路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XX,使用权面积33328.7㎡】,查封期间为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止,因执行标的金额与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相差巨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不处置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 4、2018年4月23日,本院对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8年5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昆山艾奇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证券、车辆,只有零星银行存款,金额较小。 6、2018年7月5日,本院去被执行人经营地址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厂房因消防问题已空置,不再生产,且上述厂房未能办理产证,系无证建筑。 7、2018年7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律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2705.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4270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发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3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